債務重組損失是不是要納稅調整
企業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原因是:
1、該項損失與債權方企業的收入無關;
2、債務重組是債權方企業與債務方企業雙方的自愿行為,不能以少納國家稅款為代價。

債務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
《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債務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規定是:
第一,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第二,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第三,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第四,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一般性稅務處理中計稅基礎的概念來自于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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