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償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以及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對于這種讓步金額,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計入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當期損損益。稅收上如何處理呢?
一般性稅務處理
稅法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債務人應當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這種稅收處理,也稱之為一般性稅務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二)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特殊性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債務重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企業債務的種類
對于企業來說,債務的來源主要有以下三種:
1.戰略性發展需要而籌措的長期債務
2.短期資金不足而借入的短期借款
3.日常經營活動產生的應付項目。
其中,企業戰略發展需要而對外籌措的長期借款為企業主動承擔的債務,是有計劃有安排進行籌措并能夠利用戰略發展后獲得的收益進行償還的部分。這部分債務主要對應企業購置設備、引進技術、開發新產品、對外投資、調整資本結構等而籌措的資金。短期借款則是企業為了應對短期資金不足而向企業外部籌措的資金,如企業為現金周轉或償還債務等而籌措的資金。應付部分則一定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相關。
企業債務清償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會計學堂的上文中從一般和特殊兩種稅務處理上做了詳細的整理,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大家在學習時,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與會計學堂在線老師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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