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出口收購的國產貨物可否辦理退(免)稅?
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 [2002] 373號)規定:對依照《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12號令)等有關法規批準設立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出口物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19號)的有關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辦理退(免)稅。
哪些出口貨物免增值稅,消費稅?
答: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制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藥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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