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采購國產設備可否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54號)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下設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但又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分公司(分廠),其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采購、自用的國產設備,由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的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稅。外商投資企業下設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分廠)不得申報辦理退稅。

出口退稅的范圍是什么?
答:
(一)下列企業出口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并退稅:
1、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于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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