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能開專票嗎?
可以開專票,但是不可以抵扣,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福利費的財稅處理
一、舉例:A企業為一家民營企業,本期通過福利費科目核算如下經濟業務:夏日酷暑難當,為職工發放降溫補貼;中秋節購買月餅發給職工,取得了月餅廠開來的發票入賬,針對不同的業務,企業所做賬務也不同.
(一)發放降溫補貼,沒有取得發票,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二)購買月餅,由于取得了發票,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對于上述兩種處理方式,哪種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呢?答案是兩種都存在問題.而在實務中,恰恰有很多企業都會采取上述方式進行賬務處理.

二、學理探討
對于事項(一),雖然企業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但并按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原則處理,因此不能所得稅前扣除.
依據如下:
(一)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應付職工薪酬"概念的界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二)國稅函【2009】3號文中的規定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結合(一)中的"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和(二)中的"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可以看出,企業本期發放給職工的降溫補貼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且該項支出稅前扣除的依據即為國稅函中的規定"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正確的賬務處理方式如下:
福利費形成時(金額為舉例方便):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1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100
福利費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100
貸:銀行存款80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10
其他應付款-社保公付、個人10
繳納社保、個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10
其他應付款-社保公付、個人10
貸:銀行存款20
對于事項(二),企業將購買月餅支出作為企業費用承擔掉,并通過銀行存款直接支付,不能稅前扣除.
本文主要講述福利費能開專票嗎以及福利費的財稅處理等相關內容,福利可以開專票,但是不能抵扣,搭建記住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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