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收入是否可作為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
我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開發產品尚未完工,和客戶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有預售收入,請問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92號)也明確:“二、關于計算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基數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為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因此,企業的預售收入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中包括哪些收入
1、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計算基數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2、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附表一《收入明細表》中,填報說明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預售收入是否可作為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以上是我們關于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的一些介紹,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這些行業的小伙伴們了解新的稅法內容。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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