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核定征收企業的計稅收入額?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核定征收企業計稅收入額如何確定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規定,應稅收入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再用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來說就意味著按收入乘以“附征率”。假如對當地某行業的應稅所得率確定為10%,就等于“附征率”為2.5%。因此,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只要將計稅收入判定正確,就不會出現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確定收入問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至二十五條規定得十分詳細,這里不再贅述。但要說明的是,如權益性投資收益,雖然是收入總額組成部分,但它屬于“免稅收入”,應當減除;如果取得財政性資金,首先要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文件進行判定,如果滿足該文件規定的條件,屬于“不征稅收入”的,也要減除。如果不滿足條件,則屬于計稅收入。
現在有些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進行“營改增”,在繳納增值稅時,對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計算方法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這時,產生的增值稅稅額已經不包含在收入中,所以,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計算收入中,應不包含增值稅額。
另外,對小微企業月收入不達2萬元免增值稅,《財政部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3〕24號)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那么,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是否包含這部分營業外收入中的增值稅?小編認為,應當包含。可判定為“補貼收入”,也可以判定為不滿足條件的“財政資金”。

餐飲業核定征收如何計稅?
核定征收個體戶要交個人所得稅,相關條款如下:
對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含)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月經營額在5萬元(含)至10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月經營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核定月營業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不再批準領購稅控裝置,統一使用定額發票。對于已經購置稅控裝置的,可以繼續使用。
企業所得稅有兩種征收方式,一種是核定征收,另一種是查賬征收,本文就如何確定核定征收企業的計稅收入額的這一問題,進行了相關的解答,具體的答案相信通過對本文的閱讀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會計學堂能讓你有所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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