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從電器生產廠家取得保修收入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貨物的生產企業為搞好售后服務,支付給經銷企業修理費用,作為經銷企業為用戶提供售后服務的專用支出,對經銷企業從貨物的生產企業取得的“三包”收入,應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稅。
根據以上規定,商場銷售電器而從電器生產廠家取得的保修收入應計算交納增值稅。

三包產品保修范圍內免費更換配件是否視同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提供免費維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費更換的配件,屬于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需作為進項稅額轉出。又由于公司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業務是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際已經在銷售時獲得,公司已就銷售額繳納了稅款,免費保修時無須再繳納增值稅,維修領用零件也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商場從電器生產廠家取得保修收入是否要繳納增值稅,通上前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了商場從電器生產廠家取得保修收入是否要繳納增值稅。同時會計學堂本文還說明了三包產品保修范圍內免費更換配件是否視同銷售。歡迎大家再次走進會計學堂。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