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企業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稅稅款是否要并入應稅所得
根據《關于減免及返還的流轉稅并入企業利潤征收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94]第074號)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指定用途的項目以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并入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征稅后返還和先征后退的,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收到的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稅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1號)規定,(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本期會計學堂關于軟件企業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稅稅款是否要并入應稅所得就給大家先介紹到這里了。如有疑問,請登陸會計學堂官網,或點擊“在線答疑”由專業老師為你在線解答。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