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文化體育業和娛樂業?
答:
文化體育業與娛樂業某些項目是存在交叉的,在實際操作當中可以把握這樣一個基本原則:凡以觀眾身份參與聽、視和游覽某項活動的行為,屬于文化體育業稅目的征稅范圍。對親身參與某項活動并以自娛自樂為主要目的的行為,應屬于娛樂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文化體育業包括哪些?
答:
1、文化業,指經營文化活動的業務,包括表演、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
(1)表演,指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
(2)播映,指通過電臺、電視臺、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信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影院、影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的業務。
(3)其他文化業,指經營上列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業務,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
2、體育業,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對文化優育業適用稅目的稽查,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比照文化業征稅。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指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及其他各種游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
(2)有線電視臺收取的“初裝費”,屬于“建筑業”稅目征稅范圍;廣告的播映屬于“服務業——廣告業”稅目征稅范圍。
(3)以租賃方式為文化活動、體育比賽提供場所,不屬于文化體育業稅目的征稅范圍,而應歸入“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4)文化業、體育業與娛樂業原本屬于同一稅目,文化體育是新稅制改革時從“娛樂業”中分解出來的新稅目,兩者之間相互關聯,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交叉。如文化體育業的游覽與娛樂業的游藝,體育業與娛樂業中某些體育項目的交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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