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保險賠償金應轉出進項稅嗎
某單位今年3月因火災燒毀家用電器等商品價值8.9萬元,對此,保險公司賠付該單位6萬元賠償金。該公司按稅法規定轉出了該項損失凈額2.9萬元所負擔的進項稅額4930元。國稅局進行納稅輔導時,又要求該公司再按所取得的6萬元賠償金計算并轉出進項稅10200元。對這筆收入是否應轉出進項稅嗎?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企業為生產或流通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準予從當期銷項稅中抵扣。但這種抵扣是有條件的,即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是用于應稅生產或流通的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對用于其他方面或非正常原因造成損失的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一律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據此,該單位因火災而損失的8.9萬元商品由于不再有投入流通計算銷項稅額,所以,其對應的進項稅額應全額轉出而不應只轉出實際損失(差額)部分的進項稅額。因此,國稅局要求該單位再轉出進項稅10200元是正確的。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分錄
所謂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在數額上是一進一出,進出相等。而視同銷售是指企業對某項業務未做銷售處理,但按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交納相關稅費,需計算交納增值稅銷項稅額。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進項稅額轉出僅僅是將原計入進項稅額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轉出去,不考慮購進貨物的增值情況;視同銷售銷項稅額是根據貨物增值后的價值計算的,其與該項貨物的進項稅額的差額,為應交增值稅。其分錄如下:
1、作進項稅額轉出
借:固定資產
貸:原材料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將應交未交增值稅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上交應交未交的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借:營業外支出(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對于企業取得的保險賠償金應轉出進項稅嗎?這個問題,會計學堂堂是以示例的方式進行分享的,不知大家有沒有完全理解。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隨時登陸會計學堂的官網,與在線老師取得聯系。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