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內能否辦理免抵退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第五條對這一問題已經作了明確規定:“生產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或未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的,主管國稅機關視同內銷貨物計算征稅;對已征稅的貨物,生產企業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后,應在規定的出口退稅清算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無誤的,辦理免抵退稅手續。”
另外,《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國稅發〔1999〕6號)第一條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清算期作出了明確規定:“清算期”即一個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為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清算期。因此,該廠1月份出口的羊毛地毯,因一直未能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所以應在6個月后按內銷貨物先行計算征稅;待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后,只要是在2003年3月31日前,就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免抵退稅,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無誤的,即可辦理免抵退稅手續。

當月免抵稅額可否在次月申請退稅?
答:生產型企業出口退稅是當月申報,次月才可退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調整了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的規定,免抵退稅申報是單證信息齊全了后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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