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下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是怎樣?

2019-05-17 09:5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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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新時代的企業推廣知名度的一個重要費用,既然是企業發生的,那么關于企業所得稅上面是怎么扣除的呢?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新稅法下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是怎樣?歡迎閱讀!

新稅法下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是怎樣?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 例當年銷售收入1000萬,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0萬。 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的計算為: 100*0.6=60大于1000*0.005=5 所以只允許扣除5萬。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例當年銷售收入1000萬,實際發生廣告費和宣傳費100萬。 準予扣除的廣告費和宣傳費的計算為: 1000*0.15=150 所以實際發生的100萬允許全部扣除。

新稅法下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是怎樣?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條件

廣告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對于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企業的扣稅問題,該文件明確,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企業特許經營橫式指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權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區生產及銷售其產成品,并將可以由雙方共同為該品牌產品承擔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用統一歸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擔的營業模式。但文件規定不含酒類飲料制造企業的,比如現在流行的口味介于啤酒和飲料之間的低度酒精飲料——果啤就屬于這類情況。

新稅法下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是怎樣?上文小編介紹了按照發生額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不能超過當年銷售額的千分之五,上文有案例分析,希望能幫助大家了解這個內容,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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