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自產產品應否進行免稅?
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本通知所述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規定:
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持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出口退稅登記。
《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操作規程的補充通知》(深國稅函[2002]382號)規定:辦理臨時出口退稅登記證的“免、抵、退”稅生產企業只需在有貨物出口或齊全單證的月份,向主管區、分局辦理“免、抵、退”稅申報。

辦理進出口經營權的條件是什么?
答:
(一)企業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外貿流通企業成立時間一年以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年檢并通過年檢。
(二)注冊資本(金)外貿流通企業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生產企業不低于200萬人民幣(生產企業可視情況放寬條件)。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按國家規定辦理稅務年檢并通過年檢。
(四)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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