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商品房征免契稅政策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1]44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中規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稅的優惠政策,延期執行兩年,即延長至2002年12月31日。
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別墅、渡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應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契稅。
對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銷售的,免征契稅。

最新的契稅減免政策是怎么規定的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的規定:
一、首套房繳納規定如下:
1、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
2、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征收,即實際稅率為2%;
3、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3%征收。
二、二套房繳納規定如下:
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商鋪、辦公寫字樓、商務公寓等),均按照3%的稅率征稅。
空置商品房征免契稅政策是怎么規定的?要提醒稅局對于空置商品房的稅費政策并不是固定的,它可能會隨著時間、市場的變化而不斷方式改變,具體空置商品房稅費政策的內容可以通過會計學堂網來進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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