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賬簿、憑證管理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2019-05-16 16:5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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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簿、憑證管理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違反賬簿、憑證管理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違反賬簿、憑證管理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2)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國家稅務機關備查的。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處以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賬簿、憑證管理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賬簿、憑證管理的規定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計算機記賬的,對于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所得的,其計算機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但應按期打印成書面記錄并完整保存;對于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應當建立總賬和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二)設置賬簿的時間和使用的語言文字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三)賬簿、憑證的保存及備案管理

根據稅法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上述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1天開始起算。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制銷毀清冊,經單位負責人批準,由資料保管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銷毀。銷毀前,監銷人員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其記賬軟件、程序和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中,財務制度是指財務活動的規范,它具體規定財務管理的原則、任務和方法。財務處理辦法是對各項資金的取得、使用、耗費、分配等財務活動的具體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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