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房產再轉讓怎樣確定房產購買時間
【問題】
個人將受贈的房產再轉讓,應怎樣確定其房產的購買時間?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第四條規定,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五條規定,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贈與房產再出售新規定和過去的規定有什么區別
1、出售贈與得來的房,需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依據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此外還得繳納契稅等費用。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手續的公告,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手續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3、個人以離婚財產分割、贈與特定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免征營業稅規定的,在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時,無需提供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贈與合同公證書”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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