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費、監事費應按哪個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121號)規定,(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董事和監事的區別是什么?
監事和董事的區別:
1、董事指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執行業務的公司常設機構的成員。占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代理人。
2、監事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
3、監事會與董事會并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
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董事費、監事費應按哪個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全部內容了,這里要分成兩種情況來進行說,如果僅是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并不在在公司任職,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文為大家進行了著重的講解,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