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如何繳納住房公積金?
1、老單位在本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會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后,老單位的負責人需要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相關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并且設立手續。
2、新單位需要在設立之日起的30日內,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相關繳存登記。并在登記之日起20日內,由本單位工作人員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3、合并、分立、撤銷或者破產的單位需要在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拿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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