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繳納截止日期如何確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三、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繳納時間是什么時候?
土地使用稅: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8)第17號)的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 文件規定: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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