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具體計算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究費用是否符合資本化條件為標準,分兩種方式來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
與直接減免稅相比,加計扣除的對象是企業的某些具體支出項目,在這些項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優惠越大,因此加計扣除對于鼓勵企業加大對某些項目的支出更有針對性。根據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以及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鑒定費用。
(九)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十)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對于企業研發項目獲得的政府補助,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形成的研發費用不能加計扣除;不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加計扣除。

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應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
填寫年度申報表時,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征求意見稿,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需單獨填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企業可通過該表直接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有哪些內容?現在社會提倡企業要有創新思維,摒棄守舊的思想,與時俱進。加大研發,改進技術、產品和服務。有其他的問題想要咨詢會計學堂的,歡迎大家直接在線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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