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清算業務中涉及哪些稅收問題
【問題】
A公司有一子公司B(占60%股權),現B公司要通過清算注銷現有資產房屋。方案一:清算前B公司把房屋轉讓給A公司,開具合法票據,繳納營業稅等,A公司可用固定資產入賬,并計提折舊稅前扣除。方案二:B公司直接進入清算注銷,房屋作為A公司股權的收回,或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財產分配,那B公司還要繳營業稅嗎?A公司沒有取得發票,能憑清算報告,及評估報告計入固定資產入賬,折舊能稅前扣除嗎?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文件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
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B企業如屬于上述情況中的整體將產權轉讓給A企業,則對于其房屋的處理也屬于整體資產的組成部分,不屬于銷售不動產不需征營業稅。但如果如上述所說的這兩種方案,都應視為轉讓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因而,貴企業這種即使由投資者收回房產也應按上述規定做銷售處理,視為取得其他經濟利益,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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