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有怎樣的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的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稅法怎么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及凈殘值的?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對固定資產殘值率的比率作出硬性規定,而是強調合理性,要求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確定凈殘值。將固定資產殘值率的確定權交給企業,并不意味著企業可能不顧實際情況,隨意確定凈殘值,而是要求企業必須尊重固定資產的自身特性和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如果企業出于避稅等非合理商業目的將預計凈殘值定得過低,則有可能被稅務機關進行調整,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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