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被盜丟失的現金,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這屬于企業的財產損失,應該在年底前將相關的證明材料(一般是財產損失報告,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可以在稅前扣除。
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財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納稅所得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存貨、投資(包括委托貸款、委托理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商譽)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規定因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等財產損失的,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第十九條 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將現金短缺數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確認為損失。現金損失確認應提供以下證據: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于短款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三)由于管理責任造成的,應當有對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存貨被盜損失如何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3.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根據《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廈國稅公告〔2012〕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屬于25號公告第十條規定范圍的資產損失,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前扣除,并按照資產損失類別逐筆填報《資產損失專項申報表及明細表》,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25號公告規定的相關證據材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附件。企業附送的資料應附上目錄按編號順序裝訂成冊。
因此,你公司如果在2012年度匯算清繳期內如實提供上述資料,企業實際發生的存貨被盜損失,則可以在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等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企業因被盜丟失的現金,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嗎這一問題,文中已作出詳細的解答,不同公司經營活動適用不同會計處理,小編已在文中分別為大家進行了說明,獲取更多財務會計相關知識,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網的更新,感謝閱讀。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