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金額與結算金額不一致,是否該重新繳納印花稅?
例:企業與合作方簽訂了業務合同,由于種種原因,在業務完結進行款項結算時,發現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又或者合作雙方約定的合同期限已滿,但合同所載業務仍未履行完畢的等等。企業遇到這類情況,到底要不要重新繳納印花稅呢?
已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憑證),金額發生變化的,要視情況判斷是否要補繳印花稅。
情況一:合同(憑證)金額增加
已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繳印花稅。
情況二:結算金額與所載金額不一致
對已履行合同(憑證)所載的權利義務,并已繳納印花稅的,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憑證)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繳印花稅。
情況三:合同(憑證)期滿繼續履約
已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憑證)期滿時,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經合作雙方約定繼續使用的,其所載內容、金額沒有增加的,不用重新繳納印花稅;其所載內容,金額有所增加的,則對增加部分繳納印花稅。

增值稅發票金額可以和購銷合同金額不一致嗎?
不可以的,金額必須一致的,否則是虛開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本文就合同金額與結算金額不一致,是否該重新繳納印花稅的這一問題,已作出詳細的解答,具體的答案相信通過對本文的閱讀你一定有所了解了,所以一定要根據相關的事宜來進行辦理,希望在會計學堂能讓你有所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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