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將自有房屋作為售樓處使用,如何繳納房產稅
房產開發公司將自己開發的門面房作為售樓部。請問售樓部是否繳納房產稅?如果繳納,該如何確定房產稅的原值?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開發企業利用商品房作售樓部的情況,應自開始使用售樓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作為自用的售樓部,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其售樓部房產原值的70%作為房產稅應納稅所得額,再按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
在房產原值的確認上,分不同時段計算并交納房產稅。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21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的規定,即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的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進行調整或重新評估房屋原價。從2010年12月21日起,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的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房地產公司未出售房產為售樓處是否繳納房產稅
問:我公司將自行開發的商品房一樓作為售樓部,并將搬入使用。我公司認為房子將來是要出售的,不屬于自己的固定資產,用不用繳納房產稅?不屬于自己的固定資產,用不用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所以,公司的售樓部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房地產公司將自有房屋作為售樓處使用,如何繳納房產稅?看完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對房地產公司將自有房屋,作為售樓處使用的稅務處理有了更多的理解,以后在工作中可以更好的運用稅務知識為企業服務。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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