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造成的產品損失進項稅怎么處理
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由于各種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發生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的損失,這類損失在實務中納稅人應如何進行正確的增值稅業務處理,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分別從“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和“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兩方面作出了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三)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什么是“非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的范圍有哪些具體內容?納稅人在實際業務中如何界定和把握?為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從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該條所列舉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非正常損失,僅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購進貨物及相關勞務”而言,并沒有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在內。假設以發生的自然災害損失為例,依據上述規定,企業購進的原材料為稅法規定的購進貨物,其發生的自然災害損失不屬于稅法規定的非正常損失范圍,屬于正常損失,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在產品、產成品發生的自然災害損失,由于不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內,就不屬于正常損失,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從情理上來看,企業的原材料和在產品、產成品都屬于企業的存貨,在損失范圍確認上的稅法規定應該是一致的,不應該有差異。

自然災害毀損原材料時進項稅額要不要轉出
關于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不得抵扣問題,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需進項稅金轉出。修訂后的細則更加體現人性化觀念,將自然災害損失從原細則規定的非常損失中刪除,不需作進項稅金轉出。
自然災害造成的產品損失進項稅怎么處理?稅局對于自然災害等產生的產品損失等增值稅繳納方式是有相關政策指引,當企業遇到類似情況的時候,會計可以根據稅局要求來做,有任何不懂的地方都可以來問會計學堂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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