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發票上的碼頭堆存費等進項稅可否抵扣?
該張專用發票上的“碼頭堆存費,運輸辦理費”作為混合銷售或價外費用已經繳納增值稅,因此該張發票上的項目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一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于實行憑發票注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一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用政府補貼購入材料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試點納稅人能否抵扣進項稅額,應看納稅人發生的進項稅額是否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項目,與資金的來源并沒有關聯。
針對專用發票上的碼頭堆存費等進項稅可否抵扣的這一問題,文中已作出詳細的解答,是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本文同時還為大家講述了關于用政府補貼購入材料進項稅額能否抵扣的問題,詳情請關注會計學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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