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抵稅如何計算

2019-05-09 17:1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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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計算當月增值稅時,發現當月的進項稅比銷項稅多,于是就會將多出來的進項稅進行留下等下個月再來抵扣銷項稅,為公司減輕稅費的負擔。但是,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抵稅如何計算?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抵稅如何計算

  第一步,計算退還比例

  根據70號文件規定,在計算退還比例時,要以2014年底是否辦理稅務登記為分界線,2014年12月31日前(含)和2015年1月1日后(含)辦理登記,計算退還比例的公式不同。因此,在計算可退還的留抵稅額時,企業應根據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對號入座,不同時期,分別計算。為清晰起見,下面筆者分別舉例說明。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辦理稅務登記

  2014年12月31日前(含)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應按2015年~2017年增值稅抵扣憑證種類和抵扣稅額為計算依據,但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道路通行費發票不參與退還比例計算。可用公式表述為:退還比例=2015年~2017年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2015年~2017年全部已抵扣的進項稅額×100%。

  舉例來說,A公司屬于醫藥制造行業,2013年8月8日辦理稅務登記,2018年8月3日申報增值稅留抵退稅。A公司2017年12月留抵稅額1098901.86元,2018年7月留抵稅額3324890.01元。2015年~2017年,累計申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情況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3654290.91元,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654531.09元,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利息收入增值稅為209338.76元,自開農產品收購發票計算的進項稅額為4230981.88元。

  根據70號文件規定,農產品收購發票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參與留抵退稅計算。因此,A公司期末留抵增值稅退還比例為:(3654290.91+1654531.09+209338.76)÷(3654290.91+1654531.09+209338.76+4230981.88)=56.60%

  2.2015年1月1日后(含)辦理稅務登記

  2015年1月1日后(含)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應按辦理稅務登記以來,實際經營期間抵扣憑證種類和抵扣稅額為計算依據,可用公式表述為:退還比例=實際經營期間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實際經營期間內已抵扣的全部進項稅額×100%。

  舉例來說,B公司屬于專用設備制造行業,2015年8月8日辦理稅務登記,2018年8月3日申報增值稅留抵退稅。B公司2017年12月留抵稅額3489012.96元,2018年7月留抵稅額2368812.74元。2015年8月~2018年7月,累計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3290981.66元,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218432.09元,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增值稅為329076.98元,農產品銷售發票計算的增值稅為3210998.28元;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計算的增值稅為193872.66元。同時,B公司還有符合規定條件,但未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1982482.89元。

  根據70號文件規定,農產品銷售發票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以及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都不參與留抵退稅計算。

  因此,B公司期末留抵增值稅退還比例為:(3290981.66+218432.09+329076.98)÷(3290981.66+218432.09+329076.98+3210998.28+193872.66)=52.99%

  第二步,計算期末留抵稅額

  根據7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當期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和退還比例計算,并以納稅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為上限。

  例如,甲公司屬于通用設備制造業,退還比例為100%。2018年7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1290890.88元,2017年12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987093.67元。那么,申請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以2017年12月為上限。也就是說,實際申請退稅金額只能是2017年期末留抵稅額,即987093.67元。

  截至2018年7月,如果甲公司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為987093.67元,2017年12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為1290890.88元,退還比例為100%。很顯然,由于留抵退稅期申請的退稅為987093.67元,并未超過2017年12月留抵稅額,所以,可申請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即為期末留抵稅額987093.67元。

  第三步,計算可退還留抵稅額

  根據70號文件規定,在計算退還留抵稅額時,要以2014年底是否辦理稅務登記為分界線。下面筆者分別舉例說明。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辦理稅務登記

  仍以上文提到的A公司為例,A公司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計算過程如下:

  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退還比例=3324890.01×56.60%=1881887.75(元)>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1098901.86元。

  同時,根據第二步相關要求,實際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

  因此,A公司實際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98901.86元。

  2.2015年1月1日后(含)辦理稅務登記

  仍以上述B公司為例,B公司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計算過程如下:

  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2368812.74×52.99%=1255233.87(元)<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3489012.96元。

  由于根據公式計算的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255233.87元,小于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3489012.96元。因此,B公司實際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255233.87元。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抵稅如何計算

  增值稅退還留抵稅額能夠退多少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當期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和退還比例計算,并以納稅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為上限。具體如下:

  (一)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退還比例

  退還比例按下列方法計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退還比例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個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退還比例為實際經營期間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二)當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不超過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時,當期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為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當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超過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時,當期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抵稅如何計算?看過了公式但實際計算上還是遇到了不懂的地方,不知道該怎么樣算的時候就應該要多問問會計學堂網的老師,在網站上有許多專業的老師是可以給你帶來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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