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銷售收入確認方面應注意的問題
1.價外收費、購房違約金、購房戶“更名費”等未確認銷售收入。如將水電“一戶一表”開戶費、燃氣管道初裝費、購房違約金、購房戶“更名費”等價外費用,作為“代收代付”款項核算;有的甚至不入公司賬,直接存入董事長、總經理個人賬戶或物業管理公司賬戶。
2.購房定金、購房首付款等預收房款,確認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滯后。企業在開發樓盤“開盤”前收取的購房定金,因未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公司采取“個人借款”形式入賬或不入賬,導致企業未及時申報營業稅。
3.“以物易物”、“以房抵債”銷售方式營業稅入庫不及時。目前,開發企業普遍存在將完工產品如營業用房(店面),抵付工程承包人工程結算款的現象。這樣往往使得開發企業未及時實現銷售收入,建筑施工企業未及時體現營業收入,從而造成雙方營業稅申報不及時。
4.已售完工產品收入確認滯后。少數企業沒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及時將符合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的已售完工產品預收賬款,結轉為銷售收入,僅在辦理房產產權證前開具《不動產銷售專用發票》時,才將“預收賬款”結轉為“銷售收入”,從而延遲體現利潤,少繳企業所得稅。
對于以上問題,稅務機關通過檢查企業賬冊、通過向購房戶了解即可發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價外費用更名費等未確定銷售收入的、“以物易物、以房抵債”銷售的以及已售完工產品收入確認滯后等行為可認定為偷稅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進行處罰。另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盤”前收取的購房定金、預付款屬于違法行為,工商部門也要作出處罰。
哪些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可以分期確認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也就那幾項。通過會計學小編的介紹相信你已經清楚了。想要了解更多更好的會計實務,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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