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銷毀應當辦理什么手續?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規定,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按規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憑 證,銷毀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銷毀 清冊,列明所銷毀的會計憑證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 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銷毀的時間等。
2.由單位負責人在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3.銷毀時,應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督。
4.銷毀人員在會計憑證銷毀前,應當按照銷毀清冊所列的內 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憑證;銷毀后,應當在銷毀清冊上簽名 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的處罰是什么?
答: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會計憑證銷毀應當辦理什么手續?”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會計憑證銷毀一定要按程序走,否則很可能成為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給自己造成很大麻煩,希望大家注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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