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企業的財產損失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2019-05-06 09:3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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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財產損失,是有很多種情況,有的是人為的,有的是非人為的,這個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去考慮,但是稅局對于這些情況也是做了相關的規定的,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處理企業的財產損失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歡迎閱讀!

處理企業的財產損失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二章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第六條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是對納稅人按規定提供的申報材料與法定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實行層層審批,企業可直接向有權審批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機關審批權限如下:

處理企業的財產損失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后,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

(二)其他資產損失按屬地審批的原則,由企業所在地管轄的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損失金額大小、證據涉及地區等因素,適當劃分審批權限。

(三)企業捆綁資產所發生的損失,由企業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批。

第七條規定,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申請即報即批。作出審批決定的時限為:

(一)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二)由省級以下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其審批時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審批時限最長不得超過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時限。

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0天。同時,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

需要納稅人注意的是,企業發生的相關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財產損失的賬務處理

相比較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權益法只是簡化的權益法,不核算取得時的投資差額,也不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權益法和成本法只是在確認投資收益時不同。企業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在每個會計年度末,按應有的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的份額,確認投資收益,并相應調整投資帳面價值;采用成本法核算時,在實際收到投資收益時確認。稅法規定的投資收益確認時間既不同于權益法,也不同于成本法,而是介于兩者之間,比權益法確認要晚,比成本法確認要早,在宣布利潤分配時計入。

按照你單位的核算,你們采用的是成本法。所有你的投資成本一直是取得時的成本。無論采用哪種方法,只要你的投資回收額為0,在小企業會計制度下,都是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

會計上作賬,有時取覺于會計判斷。如果公司決策層認為這項投資很可能無法收回,就可以做這筆分錄,附件只需要會議紀要,領導損失批準之類。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要嚴格地多:請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你自己在網上找一下。最好咨詢一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各地實際具體操作可能不一樣。

處理企業的財產損失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上文介紹了稅局的相關文件規定,還有運用哪種方法做賬,成本法還是權益法等等,根據每個公司的實際情況做賬,大家對于不知道怎么做賬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我們的在線老師答疑,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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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的開發成本資料不實的; 3、發現《鑒證報告》內容有問題的; 4、虛報房地產開發成本的; 5、對于四項費用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額,明顯高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分類房產單位面積建安造價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價金額,又無正當理由的。 (十六)對于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扣除范圍確認,以房地產開發中必須建造、但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公共事業設施所發生的支出確定。非營利性的社會公共事業設施主要是指:物業辦公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居委會、派出所、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郵電通訊、自行車棚、公共廁所等。由于各開發項目配套設施情況不同,必須先確定允許扣除的配套設施面積后再計算分攤。 對于成片開發分期清算項目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在先期清算時應按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分攤。 對于后期清算時實際支付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分攤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額時,允許在整體項目全部清算時,按照整體項目重新進行調整分攤。 (十七)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扣除的確定,凡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中能夠按清算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計算扣除。 對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項目計算分攤或提供金融機構利息證明的,利息不能單獨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進行計算扣除。 (十八)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要做好土地增值稅的清算管理工作,認真查驗和審核清算企業報送的《鑒證報告》內容及相關資料,在審查清算項目過程中因鑒證事項或其他問題需要納稅人進一步補充與清算項目相關的證明資料時,決定暫停清算,應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止核準通知書》(見附件7),待納稅人重新補充證明資料后,再辦理稅款清算手續。對納稅人不能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期限提交補正材料的,應將清算項目資料移交給稅務稽查部門,由稽查部門進行清算工作。 (十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過清算審核后,對清算項目需要進行納稅評估的,應將全部資料移交納稅評估部門進行清算評估工作,經過納稅評估后,決定對納稅人申請的清稅項目不予核準,需轉入檢查程序進行檢查的,應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終止核準通知書》(見附件8)送達納稅人,并將全部清稅資料移交稽查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稽查檢查工作。 (二十)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清算項目審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的之一的,應將全部資料移交納稅評估或稽查部門進行清算工作。 1、納稅人辦理清稅時,報送的《鑒證報告》內容不規范,退回重報后,《鑒證報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2、納稅人辦理清稅時,提供《鑒證報告》需要退稅的; 3、納稅人未按土地增值稅政策規定預繳稅款的。 (二十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清算審核、納稅評估、稽查檢查工作中,發現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確定的銷售收入進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財務帳簿未設置的;或雖設置財務帳簿,但帳目混亂,銷售收入、成本材料憑證殘缺不齊,難以確定銷售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2、擅自銷毀帳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4、納稅人未如實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十二)對清算項目通過審核后,需要進行核定征收的;或通過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納稅評估或稽查檢查需要進行核定征收的,應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終止核準通知書》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見附件9)送達納稅人。 (二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專項鑒證業務,可由納稅人委托具有主管部門批準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 (二十四)中介機構對清算項目的總體基本情況、不同用途的面積劃分情況、所涉及的銷售收入、成本及費用等情況進行鑒證并說明情況。中介機構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鑒證報告》范本和內容對鑒證情況出具《鑒證報告》,供稅務部門參考,并接受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清算項目鑒證工作底稿的查驗核實工作。 (二十五)對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退回后,仍未達到清算要求的,將不允許再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工作。 (二十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人存在未及時、如實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提供虛假納稅資料、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七)稅務機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工作中,一經發現中介機構違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造成納稅人少繳、未繳土地增值稅的,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外,還應對違紀單位進行通報,凡對被通報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時均不予認可。 (二十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附件: 附件一:《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 附件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 附件三:《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 附件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材料清單》 附件五:《土地增值稅清算受理通知書》 附件六:《土地增值稅清算補充材料通知書》 附件七:《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止核準通知書》 附件八:《土地增值稅清算終止核準通知書》 附件九:《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 二、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稅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標準有關問題的新規定 (一)此規定適用于對商品住宅項目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以下簡稱四項成本)”的金額標準核定。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四項成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核定扣除: 1、無法按清算要求提供開發成本核算資料的; 2、提供的開發成本資料不實的; 3、發現《鑒證報告》內容有問題的; 4、虛報房地產開發成本的; 5、清算項目的四項成本扣除額明顯高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商品住宅單位面積建安造價扣除金額標準,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對于高層商品住宅(7層以上)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允許扣除金額標準為每平方米2263元;多層商品住宅(7層及以下)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允許扣除金額標準為每平方米1560元。 (四)對于不同竣工年代的商品住宅項目,可以按照《分類房產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年度修正系數表》進行相應系數修正。 (五)核定四項成本應先將清稅項目的高層與多層房屋分別對照適用的核定建安造價金額,確定四項成本的扣除金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核定扣除的四項成本=建安造價×清算建筑面積×年度修正系數 (六)本規定中單位面積建安造價金額和年度修正系數參照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定額標準,結合專家經驗和市場狀況制訂,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情況不定期進行調整。

  • 高新技術企業賬務處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研發費用的歸集與核算: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對研發費用進行準確歸集和核算,這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等。企業應根據相關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合理分配研發與非研發費用,確保研發費用的準確性和合規性。 2.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核算:企業應單獨核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收入,確保這部分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 3.虧損結轉年限的處理: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的優惠政策時,需要在會計處理上正確反映虧損的結轉情況。 4.稅收優惠的申報與享受:企業應了解并正確申報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轉讓所得的稅收減免等。 5.會計核算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一致性: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確保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和標準保持一致,特別是在研發費用的歸集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核算方面。 6.內部控制與審計準備: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確保研發費用和其他財務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為可能的稅務審計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核做好準備。 7.會計政策的選擇與應用:企業應根據最新的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選擇合適的會計政策,并在會計處理中正確應用,如新租賃準則下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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