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集團能否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
符合《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的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一、稅收優惠對象
l 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l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
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二、可加計扣除
研究開發費用: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注意事項
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由委托方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如果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如果不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因此,企業應在平時重視收集、整理與該研究開發項目有關的資料,以便在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能夠準確地提供。

哪些情形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一、財務核算不健全且不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發生的研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二、非創造性運用科技新知識,或非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發生的研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三、不屬于稅法列舉的研發費用支出不得加計扣除。
四、委托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計扣除。
五、委托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六、納稅人未按規定報備的開發項目研發費用不得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七、企業集中研究開發的項目的研發費應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合理分攤,各公司申請加計扣除時,應向稅務機關依法提供協議或合同,對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的,研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八、研究開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劃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計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外貿集團能否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會計學堂本期不止說明了外貿集團在會計樣的情況下可以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同時也闡述了在那些情況下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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