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如何繳個稅?
答: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根據上述規定,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中的財產轉讓所得;其計稅基礎為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稅率為20%.

股權轉讓的性質是什么?
答: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后,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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