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新舊申報辦法如何銜接?
答:在原有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方法下,生產企業常常會因為單證不齊或無電子信息而無法錄入正確申報數據造成計算有誤,需對差錯進行申報調整。為減少出口退(免)稅申報的差錯率和疑點,進一步提高申報和審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稅進度,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日期為準),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以下簡稱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比對無誤后,才能進行正式的出口退(免)稅申報。
較之原有的申報方法,座席員答復熊女士,調整后的申報辦法要求,生產企業正式申報的出口銷售額為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比對無誤后的銷售額,而不一定等于申報所屬期出口企業出口并按會計規定記銷售收入的出口銷售額。生產企業據此出口銷售額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填報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欄(第十八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欄(第十五欄)。也就是說,申報期內生產企業有取得申報憑證,且電子信息經過比對無誤的銷售額才確認計算當期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對于新舊申報方法如何銜接,座席員答復熊女士,61號公告規定,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不包括生效前已按原辦法申報的憑證或信息不齊的出口銷售額。特別是生產企業已按原辦法申報憑證或信息不齊的,在61號公告生效后應及時收齊有關憑證,進行預申報,并在憑證齊全、信息通過預申報核對無誤后進行免抵退稅正式申報。正式申報時,只計算免抵退稅額,不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避免重復計算不得免征和抵稅額。

出口退稅的條件是什么?
答:(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后,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要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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