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商品能按照折扣后的金額開具發票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 [1993]154號文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在納稅實務中要特別注意"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這一點。之所以要對商業折扣規定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這是從保證增值稅征稅、扣稅相一致的角度考慮的。如果允許對銷售額開一張銷售發票,對折扣額再開一張退款紅字發票,就可能造成銷貨方按減除折扣額后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而購貨方卻按未減除折扣額的銷售額進行抵扣的問題。這種造成增值稅計算征收混亂的做法是稅法所不允許的。
另外,商業折扣僅限于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方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的中"無償贈送他人"計算繳納增值稅。

現金折扣的業務處理?
答:現金折扣是指在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確定的情況下,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關于現金折扣的會計核算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按合同總價款扣除現金折扣后的凈額計量收入;二是按合同總價款全額計量收入。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采用的是第二種做法。這樣,當現金折扣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的解釋,銷售貨物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貨物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由此可見,現金折扣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一致。現金折扣允許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應當是購銷合同注明的折扣條件及有關收款單據。購貨方獲得的現金折扣,沖減財務費用。至于購貨方獲得的現金折扣是否轉出進項稅額,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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