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銷售存貨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答:目前,對于納稅人異地銷售存貨如何確定增值稅納稅地點尚無明確的規定,但可借鑒“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的相關稅收政策確認納稅地點。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其中第三項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納稅地點的原則是什么?
答:中國稅收制度對納稅地點規定的總原則是納稅人在其所在地就地申報納稅。同時考慮到某些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的不同情況,對納稅地點也作了不同規定。主要方式有:①企業所在地納稅。如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及各種國內企業所得稅等,除另有規定者外,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②營業行為所在地納稅。主要適用于跨地區經營和臨時經營的納稅人。如有關營業稅條例規定,臨時經營者在營業行為發生地繳納;固定工商業戶總、分支機構不設在同一縣(市)的,分別在其營業行為所在地納稅。建筑安裝企業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和修理業務(不包括承包鐵路、公路、管道、輸變電和通信線路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移動施工工程),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納稅。③集中納稅。對少數中央部、局實行統一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由主管部、局集中納稅。如對鐵路運營(不包括鐵道部直屬獨立核算的企業)、金融、保險企業(不包括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所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公司)和中國醫藥管理局直屬企業,分別由中央各主管部、行、局、總公司集中納稅。④口岸納稅。主要適用于關稅。進出口商品的應納關稅,在商品進出口岸地,由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地海關納稅。外貿企業、其他單位自營或接受委托進口的商品除繳納關稅外,還需向口岸地海關繳納產品稅(或增值稅)、鹽稅或工商統一稅等有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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