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如何申請延期申報權及退還多繳稅款權

2019-04-26 15:4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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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如何申請延期申報權及退還多繳稅款權,如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政府部門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依規定退還。詳情請看會計學堂小編下面的文章。

納稅人如何申請延期申報權及退還多繳稅款權

答:對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政府部門發現后,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政府部門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政府部門將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您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五、申請延期申報權您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們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準,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我們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納稅人如何申請延期申報權及退還多繳稅款權

延期申報的最長期限和預繳稅款如何確定?

答:延期申報是稅收征管法賦予納稅人的一項權利。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納稅人確實遭遇到困難、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業務的,要在當期的申報期內提出申請或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在接到納稅人的延期申報申請后,要調查核實后進行核準。

  在基層稅務機關具體辦理延期申報的工作當中,有兩個問題難以把握:一是延期申報的最長期限;二是預繳稅款如何確定。

  對于預繳稅款延期申報的最長期限,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明文規定,但有稅務總局的文件可以比照執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等遭受強烈地震災害地區延期申報納稅的通知》(國稅函〔2008〕409號)規定,延期時限由各省市在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自行核準。由此可見,辦理延期申報最長期限為三個月,和延期納稅期限相同。

  對于預繳稅款如何確定,一般有兩種確定方式:一是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應按上月實際繳納稅款確定,無上月實際繳納稅款的,綜合征管軟件(CTAIS)通行規定是按其經營期內上推不超過12個月的月均實際納稅額確定。二是對于本期經營情況變動大的納稅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

  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當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遠遠大于比照上期稅額的預繳稅款時,延期申報則可能成為納稅人拖延繳納稅款的手段,造成國家稅款被占用。為防止此類問題發生,稅務機關在審核延期申報時,要結合納稅人本期經營情況來確定預繳稅額,對于經營情況變動大的,應合理核定預繳稅額,以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并保護真正需要延期申報的納稅人的權利。

  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預繳稅款的結算是否涉及滯納金問題。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預繳稅款額在規定的當期納稅期限內進行稅款預繳,延期申報期滿后納稅人要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申報、稅款結算。根據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在辦理稅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稅額可能大于或小于應納稅額。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因此,稅務機關在核準的延期內接受納稅人的申報,并進行稅款清算,對核準延期內繳納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納稅人預繳稅款大于實際繳納稅款的只退稅不計退利息,預繳稅款小于實際繳納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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