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部門收取的市政建設配套費是否作為契稅的征稅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對財稅〔2004〕134號的解讀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程序取得的開發用地一般應為凈地,出讓土地成交總價款應包含政府相關部門所有應收的費用,即既應包括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也應包括城市規劃部門和建設監管部門收取的費用。如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和市政建設配套費等都應該作為契稅計稅依據。如果在現實情況中,有些地方的國土部門只是按土地現狀(土地還未平整)進行“招、拍、掛”,此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受土地權屬簽訂合同時成交價中僅包含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沒有包括城市規劃部門和建設監管部門收取的費用,如市政建設配套費等,雖然這筆費用是在辦理土地證之后,在立項報建環節才發生,也應作為契稅計稅依據依法征收契稅。

契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
契稅的計稅依據,歸結起來有4種:
一、是按成交價格計算。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適用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二、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土地、房屋價格,絕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后,奧運村地價立即飆升。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隨著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價格30萬元,B房價格40萬元,A、B兩房交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房差額,即10萬元,同理,土地使用權交換,也要依據差額。等額交換時,差額為零,意味著,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稅。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形不常遇到。假設2000年,國家以劃撥方式,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3年后,經許可,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那么,乙就要補交契稅,納稅依據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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