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立項前期費用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1號——工程項目》(財會〔2010〕11號)規定,工程項目,指企業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的建造、安裝工程。工程項目從有意向到通過立項審批,在立項前期會發生相關的調研、咨詢等費用。華律網小編對工程項目立項前期費用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分析如下。
會計處理
工程項目因企業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要求不同,存在順利通過立項審批而實施和未通過立項審批的兩種可能。通過立項審批而實施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應予資本化。對立項前期不能判斷可否通過審批的項目,項目立項前期費用可在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待項目獲得批復后,再轉入項目費用予以資本化。
一、預期能通過審批的項目。項目立項前期費用直接予以資本化,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即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果項目最終未能通過審批立項,將“在建工程”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
二、立項前期不能判斷可否通過審批的項目。項目立項前期費用,企業可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即借記“管理費用”科目,如果具備可抵扣增值稅條件的,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1.如果當年通過立項目審批,將對應的“管理費用”余額轉入“在建工程”科目,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跨年通過審批。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規定,作為前期差錯更正處理,并分析判斷前期差錯的重要性而進行不同會計處理。
(1)作為不重要的前期差錯的處理。企業不需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但應調整發現當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即將對應的“管理費用”余額轉入“在建工程”科目,并將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2)作為重要的前期差錯的處理。企業應當在其發現當期的財務報表中,調整前期比較數據,進行追溯更正。即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調整“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并將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稅務處理
一、用好“營改增”試點稅收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接受鑒證咨詢服務,符合條件的可抵扣增值稅。同時,該文件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指《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以外的營業稅應稅勞務。不動產,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和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因此,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工程項目立項前期不能判斷是否通過審批的項目,在支付前期費用時,符合抵扣條件的,可抵扣增值稅,待立項審批通過后,再作進項稅額轉出。
二、稅前扣除政策。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二)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三)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企業預期能通過審批的項目,如實際未通過立項審批,企業歸集在“在建工程”的支出,應按要求做好稅前扣除工作。

知識擴展
建設工程項目投資效益
可分為競爭性項目、基礎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
(1)競爭性項目。主要是指投資效益比較高、競爭性比較強的一般性建設項目。這類建設項目應以企業作為基本投資主體,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投資風險。
(2)基礎性項目。主要是指具有自然壟斷性、建設周期長、投資額大而收益低的基礎設施和需要政府重點扶持的一部分基礎工業項目,以及直接增強國力的符合經濟規模的支柱產業項目。對于這類項目,主要應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財力、物力,通過經濟實體進行投資。同時,還應廣泛吸收地方、企業參與投資,有時還可吸收外商直接投資。
(3)公益性項目。主要包括科技、文教、衛生、體育和環保等設施,公、檢、法等政權機關以及政府機關、社會團體辦公設施,國防建設等。公益性項目的投資主要由政府用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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