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減值損失會計處理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主要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予以明確。無形資產減值損失應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為了遏制企業利用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來調節利潤,同時規定,無形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下面給大家舉個例子分析下:
假設公司2007年1月購入一項專利技術,取得時成本為360萬元,估計使用壽命10年,2007年12月31日該技術發生減值,并提取減值準備21.6萬元。該無形資產不考慮殘值,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則2007年涉及的會計處理如下:
1.2007年1月購入無形資產時,以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入賬價值
借:無形資產 360
貸:銀行存款 360
2.2007年攤銷無形資產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 36
貸:無形資產 36
3.2007年12月31日提取減值準備時
借:營業外支出 21.6
貸: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21.6
2007年攤銷無形資產費用36萬元,2007年末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為302.4萬元(360-36-21.6),該項無形資產在2007年合計影響利潤57.6萬元,稅法只允許扣除當年攤銷的無形資產費用36萬元,因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1.6萬元。

無形資產減值稅法上如何處理?
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因為屬于或有支出,不符合確定性原則,因此,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增加處理。因無形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不得轉回,而稅法不考慮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對無形資產攤銷的影響,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以后各年,會計確認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將小于稅法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因此,每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若在使用壽命期內處置無形資產,應轉銷由于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導致的會計與稅法的收益差異。
對無形資產減值的稅收籌劃,建議如果無形資產預期不能或很少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盡量通過轉讓或報損等方式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而不是計提減值準備,因為計提減值準備稅法上不允許稅前扣除,而出售無形資產的凈損失可以稅前扣除。
關于無形資產減值損失的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文中給大家整理出詳細的解答,還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想要獲取更多財務知識的,歡迎大家持續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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