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租賃合同印花稅怎么算?
答:
按合同的總額繳納,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1、財產租賃合同應粘貼的印花稅稅花金額,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總額的0.1%計算。其中,租賃合同總額=月(或年、或日)租金*合同租賃月(或年、或日)數。2、財產租賃合同如果只規定了月(或年、或日)租金標準而無租賃期限的,可在簽訂合同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房地產租賃的特征是什么?
答:
房地產租賃[1] 是指出租人按照約定將房地產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交納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房地產返還給出租人的法律行為。
房地產租賃屬于財產租賃的一種,其基本特征是:
(1)房地產租賃是雙務、有償、諾成、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租賃的成立,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為準,不需實際交付房地產,此為"諾成";承租人取得房地產的使用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此為"有償",這一點使房地產租賃與房地產借用(或稱使用借貸)相區別;出租人負有按約定將房地產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義務,承租人負有按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義務,此為"雙務",這一點使之與房地產贈與相區別;房地產租賃一般應采取書面租賃合同形式,并且須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地產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此為"要式"。
(2)房地產租賃中的出租人必須是對特定的房地產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人,即必須享有進行出租的處分權能。承租人取得的只能是房地產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這一特征使之與房地產買賣相區別。
(3)房地產租賃的標的是特定的房地產,包括地產和房產。在我國,目前地產租賃只存在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這一種形式,房產租賃形式則相對較多。
(4)房地產租賃具有期限性。期限的長短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就受到法律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制約,私房租賃期限則一般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租賃權的物權化"是現代房地產租賃的發展趨勢和顯著特點。現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利益,穩定社會生活秩序,而賦予承租人基于租賃合同而取得的債權--租賃權以物權的效力。例如《日本民法典》第605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的承租權登記后成為物權;《德國民法典》規定承租人的先買權;臺灣地區的民法第425條規定租賃權可對抗物主的財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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