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所得稅怎么處理
(1) 計稅時要求對被合并企業計算財產轉讓所得,計算方法是以合并企業為合并事項支付的現金及其他方式支付減去被合并企業的全部資產在合并當日的公允價值,該財產轉讓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 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收購價款和其他利益后,應視為對原股權的清算分配,計算其投資持有收益和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3) 企業合并如果不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則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案例:
甲企業合并乙企業,乙企業被合并時賬面凈資產為5000萬元,評估公允價值為6000萬元。乙企業股東收到合并后新企業股權4000萬元,其他非股權支付2000萬元。
此合并中,甲企業接受乙企業的凈資產按公允價值6000萬元作為計稅基礎。乙企業資產評估增值1000萬元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按清算分配處理。
企業合并所得稅的特殊性納稅處理是指,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
對于特殊性納稅處理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
=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企業合并的增值稅稅務處理
由于企業合并是包括資產、負債、人員等在內的企業產權的轉移,根據《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被合并方存貨、固定資產等的轉移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具體如下:
(1)企業產權整體轉讓過程中涉及的貨物轉移不征收增值稅,被合并企業的貨物不作視同銷售處理。
(2)被合并企業尚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結轉到合并后的企業繼續抵扣。
(3)被合并企業已收到貨物但在合并時尚未收到增值稅發票的,以后在收到時,只要發票經過認證無誤,且納稅人登記號仍是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號碼,則可由合并后的企業予以抵扣。
(4)被合并企業在合并前銷售的貨物在合并后被退回的,在取得了規定的退貨憑證或證明材料后,可由合并企業沖減其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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