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稅種的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文件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二、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三、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四、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額,在計算轉租所得時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六、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含不含增值稅?
營改增以后,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到底含不含增值稅的問題有引發了大家的關注。這個問題其實壓根不是新問題,自1994年以后印花稅的購銷合同就存在這個爭議。有些地方的稅務局,比如上海局、湖北局都有地方性文件予以明確。
2016年營改增期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 號)發布,但是這個文件偏偏沒有說印花稅的問題。這可怎么辦呢?不要著急,這么重大的問題,根本不是總局忘記了,而是總局認為沒有什么可以爭議的。
第四,關于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
這次兩部委下發的《通知》中沒有提到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主要是營改增之前,這一問題就已明確,沒有變化。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哪些稅種的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根據文件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均不含增值稅。大家清楚了嗎?對于印花稅也要注意,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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