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建筑業稅收范圍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筑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筑業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營改增后,建筑業的征稅范圍主要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中的建筑服務稅目執行。該注釋規定,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注意: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建筑圖紙審核、工程造價鑒證、工程監理等服務屬于現代服務,不屬于建筑服務。
建筑服務適用的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征收率為3%。

異地提供建筑服務如何申報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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