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允許稅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形主要有:
1、變更主管稅務機關前未彌補完的虧損可繼續彌補
公司從上海搬遷到廣東,之前在上海未彌補完的100萬虧損(5年內)還可以用嗎?可以!因遷址變更主管稅務機關僅是法律形式的簡單改變,不影響企業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后承繼之前未彌補完的虧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
2、企業清算所得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公司注銷清算有所得300萬,不管前期100萬虧損直接300萬全額交稅?并不是,彌補100萬虧損后清算所得為200萬,按200萬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09]60號
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可稅前彌補
反正都是虧損,加計扣除也沒什么用,不申請了?非也,企業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是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的。若2017年研發費用有50萬,最后計算的會計利潤有-100萬,但因為符合加計扣除條件,可以稅前扣除75萬,2017年稅法認可的虧損為-125萬,而不是100萬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果真是徹頭徹尾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國稅函[2009]98號第八條
4、政策性搬遷所得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搬遷停業幾年,停業期間使得虧損超過5年?未彌補完的虧損就不能用了?非也。若企業2010年的未彌補虧損為100萬,2013年搬遷并停止經營,到2016年才完成搬遷。那么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也就是2010年的未彌補虧損在2011年、2012年、2013年、2016年、2017年可以用。
且對于2013年到2016年的虧損,可暫不計算,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匯總清算,可選擇在2016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或是在2016年起3年內均勻在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十五、十八、二十一條
5、籌辦期間的虧損可自開始經營年度稅前彌補
公司自2010年起開始籌建,至2016年才籌建完成開始經營,2010年的虧損已經不能用了?非也。開(籌)辦費可以選擇在開始經營當年一次性扣除,或計入長期待攤費用,不低于3年攤銷。即2010年的籌辦虧損可選擇在2016年一次性彌補,或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2016-2018年(最長到2020年)攤銷。
政策依據: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國稅函[2009]98號、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6、稅率改變前的虧損可繼續彌補
公司2016年是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017年不是高新了要按25%交稅,那2016年的100萬虧損還能用嗎?可以!企業所得稅稅率變化并不影響企業繼續彌補前期未彌補完的虧損,且2018年起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具備資格前5年發生的虧損可結轉以后10年彌補!
政策依據:財稅〔2018〕76號

會計上彌補虧損的三種方式
會計上企業彌補虧損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1.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稅法上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可以扣除虧損余額。
2.企業發生的虧損,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或虧損彌補時,用稅后利潤彌補。這種方式不確認遞延所得稅。稅法上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不能扣除虧損余額。
3.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借記“盈余公積” 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科目。
什么情況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除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之外,上文還為大家介紹了六種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形,大家記住了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稅種,想要更深入了解相關知識,請登錄會計學堂試聽我們的網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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