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票蓋章要求: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簡潔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乘客的憑證。
《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規定: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所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蓋發票專用章。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3聯,分別為:
1、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2、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
3、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
(1) 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 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 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 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四、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第1、2聯(即發票聯和抵扣聯)要蓋章,蓋開票人的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增值稅發票要加蓋發票專用章。蓋在發票右下角備注處或蓋章處。
關于印章規定:
一、發票專用章式樣:
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
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范化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
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稅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納稅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3mm。二、發票專用章啟用時間
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啟用。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發布之前印制的套印舊式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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