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如何避稅
一.個人股東納稅籌劃
個人股權轉讓應納稅額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定價、股權原值、計征方式、能否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稅收籌劃能力及執行能力等,可以從這些方面著手實施稅收籌劃,合法合理降低稅負。
(一)以“正當理由”實現低價轉讓股權
根據67號文第十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同時,第十三條從股權交易的實際出發,對具有“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股權做了例外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 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恰當運用“核定”法
67號文規定了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四種情形,并明確了具體的核定方法。對于轉讓股權原值,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而對于具體的核定方法并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這就給了稅收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從之前的實踐來看,比如,各地稅務機關會通過驗資報告、銀行詢證函、銀行存款日記賬、實收資本(股本)賬面記錄、公司章程、等進行審核對比核定原值,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計稅成本。
因此,對于部分近年來迅猛發展的行業而言(如房地產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核定的成本大于實際成本,可以適用這一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然而,由于核定適用情形通常是在會計賬冊、相關計稅憑證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轉讓股權公司面臨相關會計制度、稅收征管法處罰的風險。
(三)變更被轉讓公司注冊地,爭取稅收優惠或補貼
為了招商引資,發展地區的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臺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出臺了財政返還政策。個人獨資企業(營改增)小規模的可以申請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之后享受個稅稅率0.5%~3.5%;通過變更注冊地或在園區新辦公司,讓股權轉讓方實現了成功避稅
利用稅收優惠或財政返還可以降低稅負,減輕企業運營的現金流負擔,具有很強的吸引力。通常做法是變更公司的注冊地,通過與目標地區政府簽署相關書面協議,根據地方出臺的政策及雙方協議獲得稅收優惠、財政返還。

二.企業股東法人納稅籌劃
(一)“先分后轉”籌劃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 號)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基于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相當于股息、紅利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企業轉讓股權稅收籌劃的關鍵是將應稅所得轉化為免稅所得。因此,企業可以先分紅后轉讓股權,從而使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部分享受免稅待遇。
(二)遞延納稅籌劃法
針對股權收購行為,滿足特定條件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以達到遞延納稅的效果。根據財稅〔2009〕59 號文件,資產重組業務符合并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無論是收購企業、還是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均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作為新投資的計稅基礎。尤其根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的最新規定,企業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只須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申報并提交相關資料,大大放寬了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條件。加之,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的《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40號),對有關資產(股權)劃轉適用“免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問題予以了細化和明確。股權劃轉“遞延納稅”政策擴大到所有性質企業,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可以積極爭取適用該政策。
(三)稅務架構籌劃法
企業可以通過在有稅收優惠的地區搭建持股平臺的方式實現股權轉讓稅收成本降低。對于注冊于低稅負地區的公司型持股平臺,不僅可以實現資本運作的便利性,同時,可以享受股權轉讓的低稅負。
股權轉讓如何避稅?國家稅制改革,對納稅人稅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給大家的稅務籌劃也提供了更廣泛的空間。企業還是個人可以通過納稅籌劃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稅務籌劃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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