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土地使用權在哪交增值稅
根據財稅36號文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2條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因此轉讓土地使用權屬于銷售無形資產。但需要說明的是,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0%,而不是6%。
36號文針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很簡略,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下稱47號文)規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也就是說:
1、轉讓老土地使用權,銷售額按差額計,按5%征收率簡易計稅。
2、不區分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只要轉讓老土地使用權的,銷售額都按差額計。
三、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否需要預繳
財稅[2016]47號文規定,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由于出租不動產(異地)需要就地預繳,因此出租土地需要預繳。
根據前文分析,銷售不動產,無論是舊不動產,還是新不動產,都需要預繳。此外,出租土地也需要預繳,因此,銷售土地使用權需要預繳增值稅符合邏輯與常理。但營改增政策并未規定是否需要預繳。我們的觀點是:轉讓土地使用權應該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哪些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轉讓土地使用權屬于銷售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范圍。轉讓方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受讓方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契稅。
轉讓土地使用權在哪交增值稅?根據前文分析,銷售不動產都需要預繳。此外出租土地也需要預繳,因此,銷售土地使用權需要預繳增值稅符合邏輯與常理。但營改增政策并未規定是否需要預繳。我們的觀點是:轉讓土地使用權應該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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