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積補虧賬務處理
答:根據我國財務制度規定,盈余公積金可以彌補虧損、轉贈資本.
1.一般先是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如果連續5年仍沒有彌補完,則按規定5年后只能用稅后利潤彌補.
2.如果以后年度仍然虧損,或者即使盈利但仍不能將虧損彌補完,則可以考慮動用盈余公積補虧;盈余公積是以前的凈利潤中提取的積累,企業積累的目的是為了應對將來的困難和危機,因此盈余公積主要用來彌補虧損、分配股利及轉增資本,當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盈余公積會減少,未彌補的虧損減少.
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會計分錄:
(1)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
借:盈余公積
貸: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2)年末結轉盈余公積補虧時:
借: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盈余公積的用途
1、用于彌補虧損
企業發生虧損時,應由企業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一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后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尚未彌補的虧損應用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三是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企業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
2、轉增資本
企業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積的數額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盈余公積的提取實際上是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一種限制。提取盈余公積本身就屬于利潤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余公積相對應的資金,一經提取形成盈余公積后,在一般情況下不得用于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盈余公積的用途,并不是指其實際占用形態,提取盈余公積也并不是單獨將這部分資金從企業資金周轉過程中抽出。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無論是用于彌補虧損,還是用于轉增資本,只不過是在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轉換,如企業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實際是減少盈余公積留存的數額,以此抵補未彌補虧損的數額,并不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企業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也只是減少盈余公積結存的數額,但同時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的數額,也并不引起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至于企業盈余公積的結存數,實際只表現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表明企業生產經營資金的一個來源而已,其形成的資金可能表現為一定的貨幣資金,也可能表現為一定的實物資產,如存貨和固定資產等,隨同企業的其他來源所形成的資金進行循環周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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